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 2018-11-27

为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交流、提升学术氛围,重点实验室设置开放基金,供国内外科研人员申请使用,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基金资助范围
实验室主要资助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条 基金申请与评审
国内外科学工作者都可以在本实验室项目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资助后,可来实验室或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项目研究。具体办法如下:
1.申请者一般应为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以上科技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其它申请者需有两名副研(副教授)以上专家的推荐;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请。
2.申请者直接在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网站上下载项目申请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日期前递交本实验室。
3.学术委员会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方式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定,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议结果和资助情况通知获资助者。
4. 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完善申请书,编写实施方案,并签署研究合同。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与使用
1. 研究周期及资助金额:一般项目为1年周期,资助经费2-5万元;重点项目为2年周期,资助总经费4-8万元。
2.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预算。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说明如下:
(1)材料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可无偿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
(3)差旅费
(4)会议费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6)专家咨询及劳务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设备费
(9)其他支出
3. 所有经费采取来重点实验室报销的方式执行(其中,测试化验加工等委托费用也需要由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拨付),由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成果处理
1.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结题项目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网站上公示。
2.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为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每个项目必须在国际SCI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者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者获批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其作者单位署名,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Eco-geochemistry,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for Geoanalysis)列为第一单位。
3. 项目有关文章和专利等成果需要在结题时提交已投稿或已申请证明材料,并在项目结题后两年内提交成果发表或授权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交,取消再申请项目资格。
4. 获准资助的课题应按实验室规定,每隔半年向实验室通报课题进展情况。本实验室根据进展情况有权终止资助研究课题。课题结束后,申请者须在3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结题报告书和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对于在本年度资助课题研究中获得较突出成果的申请人,本实验室将在下一年度继续予以资助。
5. 课题如无法按期完成或要求变更计划,须提前一个月向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
6. 项目结束后,所有成果报告、资料和图表等交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归档。
第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

自然资源部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2018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2018年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

 

开放基金申请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联系人:朱晓华 盖 楠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999579
E-mail:zglzb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