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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施细则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5-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共享管理办法》,切实提高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是指提供给仪器设备维护员所属研究室(项目组)之外的其他申请者的使用,共享使用机时不低于540小时/年。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实验测试认证认可管理体系和科研测试两类。
第四条  实验测试认证认可管理体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按照认证认可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科研测试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共享使用的原则是提前预约、有偿使用。方式为委托测试、合作研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条件保障处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统筹协调仪器设备使用中的问题;
2.负责维修解决仪器设备故障;
3.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4.负责建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的年度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科技外事处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审核及信息发布;
2.负责仪器设备维护员备案;
3.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施的总体协调;
4.负责组织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绩效评估。
第八条  研究室是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施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针对本研究室管辖的仪器设备,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仪器设备维护员的遴选产生;
2.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用户的资格确认及申请审核;
3.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书或合作协议的编制;
4.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机时的分配及数据报告审核;
5.负责考核和监督仪器设备维护员职责的履行;
6.负责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及绩效分配。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护员是共享使用的具体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仪器设备及环境的日常维护,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2.负责仪器设备操作手册及用户须知的编制;
3.负责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申请受理、用户资格审核及使用指导;
4.负责建立、填写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记录;
5.负责对用户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用户许可不得使用用户数据。
第十条  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者是指申请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研究实际工作需要,向仪器设备维护员提出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申请;
2.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并获得研究室的实际操作认可;
3.熟悉用户须知并按照操作规范在维护员的指导下完成仪器共享使用工作;
4.填写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记录并承担有关费用;
5.在发表成果时将仪器设备维护员作为合作作者,或致谢实验室及相关人员。
第三章  共享流程
第十一条  科技外事处将有关仪器设备的名称、功能(性能)、可共享使用机时、收费标准及维护员信息等在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者按照申请流程提出共享使用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1-10日、6月1-10日,如项目研究特殊需要,经研究室同意,可以临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员接受共享使用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研究室审核。研究室在申请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仪器设备维护员通知申请者共享使用申请生效并提交科技外事处备案。如存在异议,则重新申请、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护员(与申请者共同)完成共享使用实施并保存相应记录,同时向申请者发出收费通知单或中心内部工作量确认单。如项目研究特殊需要,经研究室同意,收费标准可在20%范围内自行调整,超出20%需报科技外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护员完成共享实施实验数据报告编制并提交研究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审核。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护员确认收费后发出数据报告及测试费发票。
第十八条  申请机时期间如遇仪器故障,可由仪器设备维护员安排顺延。
第十九条  申请者如需调整申请机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仪器设备维护员,如不按申请机时使用,视为自动放弃,机时由仪器设备维护员另行安排。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科技外事处会同条件保障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效果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成员由中心领导、科技外事处和条件保障处有关人员、研究室负责人组成,评估时间为每年11月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共享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共享成果、运行环境、维护状况等指标。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结果将纳入仪器设备维护员、研究室及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护员基本绩效根据共享使用效果评估,按中心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外共享收取测试费,经技术质量管理处和财务资产处确认后,由相关研究室根据中心内部分配管理办法主持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中心内部共享使用收费,按照内部工作量确认流程进行,经技术质量管理处确认后,由相关研究室根据中心内部分配管理办法主持分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免费提供共享使用机时及上机指导的维护员按中心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发放绩效。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共享使用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扣除基本绩效和奖励绩效、或取消维护员资格、或作出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外事处会同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